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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上学花钱找“学托” 家长可能构成行贿罪

时间:2018-04-12 09:21:46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村官 阅读:

  这几天,很多西安人的朋友圈都被“教育问政”刷屏了。节目里提到的“学托”动辄二三十万元的收费,让观众咋舌。“学托”,这是个老话题,但你或许还不知道,如果是花钱找“学托”上的学校,不仅有受骗的风险,而且收受利益的一方将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学托”包括花钱的家长,则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其实不只是西安,长久以来,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时有发生。厦门湖里区的吴某谎称可以帮人办理小孩入学或转入公办学校事宜,先后3次骗取7名外来务工人员17.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辽宁鞍山的宋某,谎称能帮助高考学生上大学,收取5名考生家长共计102万元费用,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昨日,对于这一热议话题,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检察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检察官介绍,“学托”假借各种名义实施诈骗,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花钱入学没有构成诈骗是不是就不违法呢?检察官说,如果是花钱找“学托”上的学校,收受利益的一方将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学托”包括花钱的家长,则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检察官介绍,《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广大家长,重视孩子的教育无可厚非,但通过“花钱、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得来的学习机会,可信吗?又可靠吗?受害的家长不但耽搁了孩子的学习,让家庭遭受巨大财产损失,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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