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兼任社团领导的党政干部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严格社会组织的审批和登记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宝鸡市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宝鸡市市委、市政府于5月23日出台了此《意见》。
据了解,此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提出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创新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在全省范围尚属首例。《意见》指出严格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严格社会组织的审批和登记,对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主导发起成立且行政色彩浓厚的各类社会组织,原则上不予审批登记;开展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坚决淘汰不参加年检、不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严格规范社会组织从业行为;严格等级评估的程序和标准,将获得3A级以上等级作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委托事项、政府或公共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和获得政府奖励的资格条件,不断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退休领导干部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任职
从严控制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在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进行审批。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意见》规定,在职领导干部确需在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所兼任的领导职务应与本职业务相关;已退休领导干部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任期不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承担一定的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市委管理的干部,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包括荣誉职务)。
对违反规定兼任或未履行审批手续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落实“政社分开”建立完善政策机制
《意见》提出,对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导发起成立且行政色彩浓厚的各类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政社分开”要求。
此外,《意见》指出,建立完善政策机制。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社会组织发展促进机制;按照建立“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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