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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村民依法罢免村主任 镇政府2次建议不罢免

时间:2014-07-21 08:43:49  来源:陕农网  作者:村官 阅读:

 
大红纸上左边“同意罢免”已经排列出密密麻麻的“正”字,右边反对罢免的票数寥寥无几。

该村地处煤炭资源地带,加上十年前该村干部有着超前改革思路,使得村集体在二石磕煤矿上拥有部分股份而成为富裕村,仅2012年一年村集体煤矿收入四千五百万元。

    西部网—榆林新闻网讯:依法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也是法律赋予村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横山县波罗镇二石磕村群众来信反映,村民依法罢免村主任后,镇政府却不承认,从去年8月初至今,历经十个月时间,仍未有结果。

接到群众来信,6月19日,记者前往榆林市横山县进行调查。

波罗镇去年发生一起横山县首例村支书贿选案(见媒体报道《波罗镇鲍渠村主任花钱落选村支书》),涉及的镇村干部没人担责。而今天二石磕村罢免案也是横山县首例罢免村官案,十个月难产,背后错综复杂原因令人深思。

提交罢免案遇阻,镇政府嫌材料是复印件

二石磕村地处煤区,加上十年前的村干部有着超前的思路,使得村集体在二石磕煤矿上拥有部分股份而成为富裕村,仅2012年一年村集体煤矿股份分红收入就达4500万元。

现任村主任思关平于2012年9月换届时上任。村民反映,思关平担任村主任后违背了竞选承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而且独断专行,引起大部分村民的反感。

2013年8月4日,村民将一份有一千多人联合签名依法要求罢免村主任的提案提交给波罗镇政府。

8月底,村民见镇政府仍没有受理罢免案,只好到横山县政府信访局反映情况,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向东到信访局接待上访的二石磕村群众。随后,张向东副县长安排县上干部和镇长张崇义到二石磕村依法启动罢免程序,但没有结果。

9月2日,失望的二石磕村村民到榆林市委上访,并在市委门口静座。当天晚上横山县公安局对3名上访村民进行行政拘留7天,并处每人600元罚款。

2014年6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坐落在波罗镇东北方向5公里外的二石磕村,该村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村边茂盛的天然臭柏树林和樟子松林展示出一种独特的大漠绿州风情。

村民告诉记者,当时提的罢免村主任理由有三部分,一是未经村民同意改变原来由村民大会制定的分红方案;二是涉及村集体重大利益如煤矿对外承包等事项不征求村民意见,擅自决定;三是上任后财务不公开。

6月20日上午,波罗镇党委书记白卫安向记者解释,波罗镇政府2013年8月份不受理二石磕村民罢免村主任提案原因是村民提交材料中签字画押部分是复印件。

但经记者了解,首次提交罢免案后不久,村民就上交签名画押的原件,但镇政府受理时仍拖了近一个月。

那么波罗镇政府为何不尊重大多数村民的罢免意愿呢?

镇政府两次建议不罢免村主任,罢免案再拖两月

2013年9月2日,波罗镇政府终于受理二石磕村民的罢免村主任提案,按照选举办法,镇政府应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但结果是镇政府通过两次不予罢免建议,又拖了整整两个月。

波罗镇政府受理村民罢免案后,派出工作组到村上调查核实,村民签字画押属实。同时,在对村民的罢免理由进行核查时,通过走访了解、查账,镇政府认为村民提出的罢免村主任的理由出入比较大。

因此,9月底,镇政府第一次提出因罢免理由失实的原因,建议不罢免村主任,工作组并向村民进行解释和说服工作,但成效甚微。

10月下旬,波罗镇政府再次拿出不罢免村主任建议交村民代表讨论,并再次解释不罢免的理由,但仍无法平息群众的愤怒。

根据村民代表意见,二石磕村于10月底成立罢免委员会,公示选民名单,并定于11月5日召开村民大会。

罢免现场实况还原:“预罢”一出,会场乱成一团

记者通过采访二石磕村村民,仔细还原2013年11月5日二石磕村委主任罢免案表决大会的实况:

大会主持人 候志斌(波罗镇综治办主任兼二石磕村党支部书记)

唱票人 思希政

记票人 思希选

参加大会的还有县纪委雷祥巨等干部,波罗派出所也派干警帮助维持秩序。县民政局李生瑜副局长在后来记者采访时承认,横山县首例罢免村主任案表决会场没有县民政局干部参加。

当候志斌宣布:“二石磕村委主任罢免案现在投票表决开始。”群众有秩序领票、填票、投票。

选票倒出后,由思希政唱票,计票的思希选用粉笔在贴在墙上的大红纸上统计,大红纸最上方写着“二石磕村委主任罢免案表决”,红纸左边写有“同意罢免”,右边写着“不同意罢免”。

“同意罢免,同意罢免,……”思希政用大嗓门喊着以便全会场的村民都听见。思希政每唱一声都赢来阵阵欢呼。

“不同意罢免。”思希政念到第十六张时,才念一张反对罢免的选票。

不到一小时,大红纸上左边“同意罢免”已经排列出密密麻麻的“正”字,右边反对罢免的票数寥寥无几。

最终投票结果出来了,全村有选举权的选民1360名,参加罢免案投票表决748名,收回选票748张。同意罢免票701张,不同意罢免票47张。结果统计出来后,还没等宣布已经开始有村民离开会场。

事情就出在主持人候志斌宣布结果后的一句话。侯志斌在会场上宣布:“本次二石磕村委主任罢免案同意罢免701票,不同意罢免47票,投票真实有效,改日再进行一次表决,今天只是‘预罢’。”后面许多村民还没有听清楚,前面的村民都喊开了。候志斌又多解释几句:“‘预罢’就是表示这次只是初选,通过罢免案,下次才是正式罢免表决。”会场的村民都听到了,一时乱成一团,有十多个村民直接冲向侯志斌要论理……

罢免结果,镇政府不承认

2014年6月20日上午,在波罗镇政府院内书记办公室里,白卫安书记在记者面前坚决不承认“预罢”是镇干部候志斌先提出来的。

“‘预罢’是村民先提出的,”白卫安书记这样给记者解释,“11月5日投票不是对罢免村主任进行表决,是表决是否要启动罢免案,启动后才要对罢免村主任进行表决。”

随后,白卫安书记拿出一本《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及村民自治知识读本》走到记者面前,非常熟悉地把书翻到《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村委会成员罢免〕,白书记指着后面〔释义〕的第三条内容说,这就是他们波罗镇政府在这次罢免案中坚持自己观点的依据。

该[释义]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案后,可以组成调查组,就村民提出的罢免理由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的事实与村民的反映有出入,可以在村民会议上作出解释,并可以提出不予罢免的建议交村民会议讨论,如多数村民同意,就不再对罢免案进行表决,罢免案到此结束;如多数村民不同意,则应当就罢免案进行表决,以表决结果为准。

“不予罢免建议村民不认同,所以就属于释义后半部分。”白卫安一边说着一边用笔在“如多数村民不同意”下来回划了几线:“如何知道村民是多数还是少数?还不是要投票,所以我们就把决定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投票说是启动罢免案的投票。”

白卫安承认11月5日罢免案会议结束后,村民到榆林市民政局上访,并要求市民政局认定罢免村主任有效。

“市民政局有个法制科姓高的科长擅自答复村民说罢免有效,”一提到榆林市民政局,白卫安书记有些情绪:“我就说了,如果市民政局认为罢免有效,就给我们波罗镇政府书面证明,否则我们就坚持这次罢免案没有结束,仍在进行中。”

最后,白卫安书记告诉记者,县民政局李生瑜副局长带队来调查过,认为波罗镇政府在这次罢免案中没有错。

在县民政局, 李生瑜副局长对记者表示,调查结论和建议实际就三句话:一,波罗镇政府做法符合选举办法[释义]要求;二,波罗镇政府确实存在工作不到位,宣传不到位,造成村民的误解;三,建议波罗镇政府,尽快走完罢免案程序。

李生瑜副局长还解释,至今不清楚为何半年多过去了,波罗镇镇政府仍没走完罢免案程序。“二石磕村罢免村主任案是横山县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的首例罢免案例,但不成功,非常可惜。”

最后,记者问到:“波罗镇政府在这次罢免案中有没有失职?”李生瑜环顾左右而言他:“唉,人太熟了,不好说,拖的时间有些长……”

横山县首例罢免村官案拖了快一年,为何至今没有结果,一些村民质疑:“镇干部为什么三番五次为罢免设置障碍,难道是有利益纠葛?”如今,由于村干部和群众离心离德,人心涣散,村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都受到了影响。人们不禁要问,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轰轰烈烈开展的今天,当地干部心中到底有没有装着老百姓?到底有没有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

律师关于“是否启动罢免案投票”的点评

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陈海洋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的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八章也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同样,《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成员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村民只要提出罢免案,就会相应的启动罢免程序”。

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及村民自治知识读本》的[释义]对法律和法规的罢免设置了前置性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同时作者编写的这部著作仅具有学理解释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波罗镇的白卫安书记不能把这部著作拿来作为执法的依据。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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