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宝鸡资讯 > 正文

宝鸡市民800万房产不翼而飞 市中院和房管处各有说辞

时间:2014-12-01 10:33:12  来源:陕农网  作者:村官 阅读:

    本网2014年10月22日刊发《宝鸡一市民八百万房产不翼而飞谁之过》之后。网民点击勇跃,议论纷纷,反响巨大。
    网民代表(评理代表)说:“老百姓的财产安全确实是个应该关注的大事,关进牢笼的权利和麻木了的责任心、仁爱心会犯罪的”。网友奔波说:“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法院有渎职行为”。腾讯博友说:“这里面有文章,房地产商半遮半掩搞一女两嫁,房管所没有挺直腰杆,工商税务对票据监管粗枝大叶,最可怕的是掌握司法公正的法院……”。腾讯博友山里的二代则称:“法院在调查的时候也有失职”。等等……

       带着网友和读者的各种猜测、疑问,记者再次走访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鸡中院),和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

       宝鸡中院主管执行的王副院长接受采访。

       记者:“执行庭于2014年2月16日就收到周原房地产公司的《房产说明》,其中经一路73号楼1-4号清楚说明是苗郁林的,也就是说张X X保全了苗郁林的房产有问题或有异议,为何还要继续查封?按照常理,执行庭在看到《房产说明》后就应该让周原房产和张XX提供苗郁林的房产的相关信息,或者去实地调查询问,而贵院直到2014年4月1日才去解封,苗郁林认为这才使他先购的房产被周原地产用做给张XX抵债800万元,悲剧本不该发生。他这样认为有道理吗?”

       王副院长:“查封和解封是两个部门实施的,查封是审判部门做的,不是执行庭执行的。解封是由执行庭执行的,解封是将民事审判过程中查封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解除,恢复到查封前的状态,至于解封后当事人之间相互的买卖行为法院是无法左右的。解封简单的说执行庭只是将审判部门查封的东西恢复到查封前的原样。”

       记者:“解封阶段发现问题执行庭有实地调查的义务吗?”

       王副院长:“有异议,就停下来,当事人来法院说明提供证据,而苗XX没有来。……”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又采访了宝鸡中院民一庭强庭长。转达了老百姓的疑问:“法院民一庭前去房管部门查封时,房管处曾建议去执行查封的景法官,去能说明问题的产籍科进行查询,查实后在去实地现房处调查一下再做查封。为何景法官说,法院要查封你只管查封,还拿出手机要拍房管处工作人员,说房管工作人员妨碍公务?为什么不尊重房管部门建议,认真调查,而是武断的不尊重事实的查封?这种作法是工作作风问题?还是违规行为?”

       庭长回答说:“查封是诉中保全的程序,作为法院查封来说,主要查询有没有其他权利人,另外保全人有担保。法院查封只准对一个部门,既然房管处他们发现有问题,他们去产籍科查不更方便,产权核实是他们工作,而要去办事的人去这个部门那个部门,法院去了是这样,老百姓去了又是如何呢?”

在宝鸡市房管处记者采访了负责管理登记、交易的乔处长。

       记者:“在2014年4月1日张XX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按此前我们采访时房管处的说法贵处已经在系统中发现有过业务发生的记录,那么张XX办理产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又是怎样核查经一路73号楼1-4号的产权产籍情况的?”

       乔处长:“作为登记处在核实时只要核实有无查封,抵押的情况,没有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记者:“2007年6月26日签订的购房合同,2014年3月31日开具的购房发票,4月1日来办理法院解封、产权登记等手续,你们是怎样审查张XX的资料的?”

       乔处长:“购房合同是我们要审查的,购房发票不属于我们的审查范围,另外购房合同何时签订,不影响何时登记,现在有好多合同都签的早,但办证都要晚几年的情况很多。”

       记者:“在张XX所签的《宝鸡市房产出售申报登记表》和《房屋登记询问表》中,《登记表》中交易管理部门意见一栏为何是空白?询问资料中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包括有没有共同登记人,是否有产权纠纷等栏目7处宝鸡市周原地产应该被询问的情况为什么是空白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没有询问周原地产?只询问了张XX?”

       乔处长:“周原地产有购房合同,张XX购房发票是他们交易的凭证,那些地方签不签都没有多大意义,多数房产商都是从我们这里复印了询问表回去签,其真实性我们没有办法考证,再者,一座楼盘那么多业主,都不可能来交易大厅办理吧?管理部门意见我们所有的登记表中都不签,人家买卖房屋有合同、发票是真实的交易,以前没有网签合同,我们核实,现在合同网签就没有必要签意见了。”

       记者:“4月1日当天办理了解封、登记等手续,工作效率如此高?”

       乔处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限上,我们在时间上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一天之内办理完结是很正常的。”

       记者:“ 那些表格既然没有签的必要,可不可以理解为要那些表格是多余的?”

       乔处长:“不是你理解的那种意思,全省有些地方还没有这些。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何新泰律师点评说:查封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法定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明查封是确要求:“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人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因此,查封执行必须公开进行。如果查封不动产时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那么潜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失去保障。特别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的民事执行,更要严格遵守查封的公开程序。因为该《规定》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所以,查封不动产时仅办登记手续而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明知不动产存在利害关系人而又不做审查,那么这样的民事执行行为就不只是违法问题了。

       法院有法院的工作依据和法律准则,房管处有自己的工作规定和法律依据,老百姓相信是非自有公断。然而,市民苗郁林全家却在强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下苦苦期盼和等待。

       当前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中,明确提出的要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健全保障服务,走实、走稳、走好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把改进作风的成效真正落实到“末梢神经”。那么,宝鸡市中院和宝鸡市房管处何日能真正落实呢?


(责任编辑:村官)

顶一下
(3)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