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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院“情”大“法”小 法律尊严横遭践踏

时间:2015-09-15 20:57:59  来源:新丝路杂志  作者:村官 阅读:

  

       在我国,法院的标识是麦穗簇拥下的天平,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可是,偏偏就是在神圣的法律护卫者队伍内,有人破坏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践踏法律尊严,故意拖延案件执行。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执行局即如此。
  受害人王海岗、王彩莉俩人。2009年通过亲朋介绍,认识了神木镇居民尚应军,并在其名下入股孙家岔煤矿40万元,尚应军出具收据两支(王海岗、王彩莉各20万元)。2010年8月份尚应军发生车祸身亡,其妻李二芳作为法定继承人理所应当承担该债务。
  但当事人尚应军妻子胡搅蛮缠死不认账,无奈,当事人王海岗、王彩莉(原告)走上法庭公开起诉李二芳(被告)寻求援助。经过神木县法院认真调查核实,于2011年6月26日分别以“(2011)神民初字第00939号”“(2011)神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李二芳败诉,并责令被告李二芳: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两位原告返还煤矿入股款2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0年9月10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神木法院的调查,在2011年6月26日神木县法院判决书下达时,被告李二芳的确具备偿还能力(已故丈夫尚应军银行账户有现金存款98万元)且被告人李二芳当时注册成立有典当行、有开发公司路西九巷7号有独院一处。可不知何故,神木法院执行局未执行该案。
  事实上,王海岗、王彩莉兄妹俩属社会打工阶层,系社会弱者。能走向法庭,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尊重,抱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希望。而陕西神木法院执行局罔顾天理,直至2012年1月原告积极配合法院抓捕到拒不执行判决的被告李二芳后,在被告没有给原告还钱的情况下,又一次将被告释放。以至于严重助涨了被告李二芳根本不畏惧法律、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嚣张气焰。
  后来经过了解才得知,2012年1月在原告协助下被告被神木执行局抓捕到案后,一位时任神木县委组织部科长的神秘人士写了保证书,将李二芳保释。该保证书清楚注明:我叫王学锋,男,1974年10月生,神木县人,现在中共神木县委组织部工作。手机号:13891212388。关于王彩莉、王海岗申请执行李二芳合同纠纷一案,我自愿担保李二芳于2012年2月13日来你院协商处理两案,如李二芳到时未到,我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担保人:王学锋(按印)2012年1月11日。
  据该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折小军称,时任该县组织部某科室负责人王学峰给其打过招呼,并且做出书面担保。为了不得罪王学峰,该院执行局也就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随即将被告释放。看来,神木法院执法依据不是法律,而是本地党政权威与领导、熟人的人情。
  之后,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里,被告利用法院给予的充分时间把财产予以转移,原本很明晰、极易执行的案件,由于中间冒出来个“程咬金”——一名县委干部的无端干涉,最终变得扑朔迷离、遥遥无期,至今已过三年半,依然水消沉低,无任何进展。神木县法院如此办案,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不齿,更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蔑视与挑战。当然也是司法队伍的悲哀。
  公平和正义的天平一旦倾斜,法院的尊严就此丧失。可怜天下无奈的受害人!王海岗、王彩莉案件的总金额,不过区区肆拾万元,在明知被执行人有能力返还被执行款项的情况下,陕西神木法院执行局的个别同志,因为人情,置弱者的求助于不顾,抛法律法规于脑后,踏法律尊严于脚下。暂且不论李二芳这个丧夫之妇会耍多少能耐、手段,也不管这个组织部干部王学锋与李二芳是何关系,既然事实清楚,业已判决,执行乃天经地义的事情。怎么能通络人情、暗中勾结最终导演成一桩没有结局的游戏呢?目前,这个自写保证书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官员王学锋,不仅没有保证被执行人按时到法院了结此事,其微观也并未受任何法律惩治,而且还一路升迁至神木南部某乡镇负责人。真是法理不容,天理难忍。
  所幸的是,我国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党和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力度正在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尤其是针对基层官商贪腐勾结、人为肆意践踏法律行为的惩戒手段正在进行。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绝不会容忍这些害群之马的存在。也许这些视法律为儿戏者在神圣而又庄严的国徽面前,最终表演的不是贪婪、权术和不作为,而是自导自演的可悲下场。善良的百姓对于公然挑战法律公平正义的人也将不会有一丝容忍,必将穷追不舍,直到厘清正义,找回公平。(李高飞)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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