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捡回女婴收养为孙女 拿不到补偿款状告村委会
同情捡回女婴收养为孙女
昨日,说起21年前捡起养孙女的情况,74岁的何宝珍红了眼圈。家住雁塔区电子城街办南沈家桥村的何宝珍,从1993年10月22日起,便和养孙女何飞有了不解之缘。何宝珍说,当年53岁的她一直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卖冰棍、捡破烂为生。“当天下午6点多,我经过火车站地下通道时,听到了娃的哭声。”何宝珍说,这时她才发现墙边有个襁褓,里面还裹着一个女婴,还有个纸条,说娃是10月21日出生的。
何宝珍仔细查看了女婴,发现孩子头上有一个红色的瘤子。何宝珍说,随后她将女婴送到了儿童福利院。然而,当她一周之后前去看娃时却发现,婴儿头部瘤更大了,“福利院说,看来只能让我管了,最后他们出了一份收养证,我就把她抱回家了。”
后来,她给女婴取名何飞,并以奶奶、孙女的身份一起生活。
苦恼是村民却拿不到补偿
1999年8月25日,她到民政部门领取了收养证书,准备给孩子报户口。2000年1月,电子城派出所却给何飞办了非农业户口。“我是农业户口,为啥给娃办的是非农业户口。”何宝珍说,街办负责人称,村里不愿给孩子办理农业户口,就是怕她分地分红。于是,她又开始在各个部门间来回跑,就为了孩子能有个农业户口。
2012年9月26日,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批准,同意何飞户籍由非转农,之后何飞户籍被落在何宝珍户籍上,一直随何宝珍在南沈家桥村二组生活。但2011年,南沈家桥村二组拆迁安置,且2012年该村组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60000元,未给何飞分配。
裁决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南沈家桥村委会、南沈家桥村二组认为,何飞不属于南沈家桥村委会成员,其户籍一直属于非农业家庭户口,不应当享受分配权。
为此,何飞将南沈家桥村委会、南沈家桥村二组一同告上法院。2013年,经雁塔区法院初审、西安中院终审裁决,何飞事实上应视为具有农村户口的上诉人村组村民,何飞应享受上诉人村组村民的同等待遇。判决电子城街办南沈家桥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何飞补偿款65000元(其中5000元是村上未给她发放的土地租金),电子城街办南沈家桥村对补偿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法院虽然判决了,但现在村里还不给补偿款。”何宝珍说。
记者昨日多方联系该村村主任和二组的小组长未果。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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