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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一市民八百万房产不翼而飞 这是谁的过错?(2)

时间:2014-10-22 15:30:01  来源:陕农网  作者:村官 阅读:



    宝鸡中院:经审查基本没有啥问题

       10月20日,记者前往宝鸡市中院采访执行庭刘长春庭长及王法官。对于案件的经过刘庭长做了如此陈述:“关于苗郁林房产的事情,先后我们院长等都接待过,院里也非常重视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认为从审理到执行没有问题,我们也给苗郁林进行耐心解释。案子其实很简单,是张XX田X诉周原房地产公司民间借款一事,但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法院做了民事调解。期间张XX申请保全了周原地产的房产,我们执行庭只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和解封。”记者提出:“法院对张XX的财产保全过程中,相关房产权属的真实性是怎么核实的”?刘庭长:“执行庭只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真实性以房管登记部门的登记为准。”记者又提出:“解封是2014年4月1日,而我们前期采访中发现,在2014年2月16日周原地产就以《房产说明》的书面形式,给执行庭说明经一路73号楼1层4号的房产户主是苗郁林,为何执行庭没有就此种情况处理?而是在4月1日去解封,让张XX在房屋登记处办了房产证。”刘庭长:“情况我们也知道,我们和周原地产做过交谈,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而房产说明是2月23日左右送来的,当时周原地产和张XX达成和调协议……这些工作是由民一厅来做,我们只是依法执行查封、解封”。记者提出了:执行有异议该怎样处理?法院在明知房产早已销售的情况下为何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是还去解封等问题。回答情形不在赘述。

       随后记者采访了民一厅的法官,提出张XX的财产保全的真实性的核准情况,白法官称:经法院在房管系统的两套系统调查均没有问题。记者称为什么不问周原地产核实?白法官称:“周原房产不需要给法院提供房产情况。”

       记者在房管部门了解的情况并非白法官所说,而是房产部门系统中已显示出有过的业务记录。

       宝鸡房管处:曾建议法院去产籍科查询后在查封

       10月20日下午在宝鸡市房管处了解,登记处工作人员对记者做了如此陈述:“在去年宝鸡中院来我处查封时,我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在进行核实时发现,其中有几套房子按照我处系统显示有过业务记录,按照程序设定,该工作人员看不到具体业务项目。工作人员建议法院来执行查封业务的景法官,去房管处产籍科看看,再到实地调查一下,再做查封。景法官称前来执法只管查封,并举起手机准备给工作人员照相,作为业务部分这次查封实施了。

       记者了解到房管处到目前为止没有给宝鸡市中院提供任何这些房产权属明晰的书面性东西,只是作为执法机关来交易中心所做的一笔业务而已。

       随后房管处拿出一份宝鸡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宝民一初字第00006-3号。在通知书中记者看到房管处工作人员作出了明确的标记,来说明这些房产的业务状况。也就是工作人员为何要建议法院去产籍科查询的原因。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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