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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统计局干部孟志亮诈骗群众128万后被提为副局长

时间:2015-01-12 10:11:17  来源:网络  作者:村官 阅读:
    近日,神木县出现一件公务员顶风违法诈骗后上级包庇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至今无人过问。
    2011年5月11日,神木县统计局干部孟志亮与其父孟天祥(系神木县电力局干部),隐瞒事实真相,将麻家塔乡水磨河村6间宅基地(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卖给郭明耀。当时签订协议时,父子俩以害怕村民“害红眼病”破坏交易为由,百般劝说、阻止郭明耀去村里打听地基情况。而郭明耀则以为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孟志亮父子应不会欺骗人,便与孟签订《出售地基协议书》,地价128万元,并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在乙方(郭明耀)修建时,四至界限以内出现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负责并加倍赔偿。”
    意外的是,郭明耀在2012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获知,该地基其他人也正在办理手续。郭明耀找水磨河村干部了解情况,村干部告知他:该地基确曾于1998年10月15日卖给孟天祥,但因故村委会通过协商,已于2007年4月20日与孟天祥签定兑换协议,用另一块地基兑换了该地基,也就是说,该地基早就不属于孟天祥、孟志亮父子了。
知道上当后的郭明耀找到孟志亮父子理论,可孟志亮却扬言道:“我就是卖‘纸协议’了,不服气你就打官司吧。”
    万般无奈地郭明耀为此走上了司法道路。2013年4月3日,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原、被告签订的出售地基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且被告所转让给原告的土地,被告于2007年4月20日与麻家塔乡水磨河村三、四组协议调整至他处,被告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被告孟志亮父子在三日之内返还土地转让款12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谁料,孟志亮父子不但不予返还转让款,还不服判决,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00212号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及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双方签订出售地基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同时本案争议地基上诉人与村委会于2007年4月20日已达成协议调整至他处。综上事实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出售地基协议无效正确。协议无效后,上诉人理应将转让款128万元返还于被上诉人郭明耀。”因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无论如何判决,孟志亮父子就是不还钱。无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下发《执行裁定书》((2014)绥执行字第00093号)指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天祥之子孟志亮参与了土地转让的整个过程,采取了欺骗行为,并实际使用了该笔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的规定,裁定追加孟志亮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志亮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郭明耀返还土地转让款12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6万元。”
    面对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孟志亮父子依然无动于中,不理不睬,对法律漠视至极。在神通广大的孟志亮父子面前,司法变得束手无策。
    除了司法途径,郭明耀还多次向神木县纪委、神木县统计局反映孟志亮欺骗他128万元的情况,多次递交《关于孟志亮的反映材料》。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从中央到地方拍蝇打虎反腐倡廉进行依法治国的时候,孟志亮却反被带病提拔为神木县统计局副局长,让人大跌眼镜。
    此后,郭明耀再次来到神木县统计局找孟志亮理论还钱之事,谁料当了副局长的孟志亮却在县政府办公大楼楼道差点将郭明耀打倒,幸好被神木县统计局局长王世平拉开。
    据知情人透露,孟志亮父子之所以如此猖狂,是因为其“背景深厚”,县里一般人奈何不得他。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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