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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变商服 千万投资打水漂

时间:2013-12-31 16:33:21  来源:他山之石网  作者:村官 阅读:
    西部网—他山之石网讯:日前,黑龙江新都市报以一篇名为“海林市房产办将消防通道变商服”的新闻事件报道了在黑龙江省海林市白头山二区从2006年开发建设的朝鲜族大市场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关注。
 
南边的四个消防通道已经被当做商铺卖掉
    据了解,当事人李明霜诉苦说,该市场从开工建设到现在已有七年之久。而在建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让当事人诉讼了七年,拖到如今终以市场消防通道被市政府专案组确权给他人,房产部门违法给第三人发放办理了产权证,法院颠倒判决,弄得投资人李明霜投资的一千多万元眼见流失而告终。

  海林市李明霜先生手持海林市规划局白头山二区大市场的海林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会议纪要(海给委纪要【2005】31号)和设计单位对大市场的设计图纸以及海林市他项权利证、海林市土地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说:“我本人于2006年6月20日先于牡丹江市维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投资贷款借产权意向。事后,我怕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于当日我们双方协商废去原“意向”和牡丹江市维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购买朝鲜大市场正式协议。协议达成后,我把购朝鲜族大市场产权的600万元(当时该市场尚未建成,此款系根据当时现场现状双方商定)付给了牡丹江市维嘉房屋有限公司。该公司给我出具了双方签字盖章及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财政收据。”

 

政府对消防通道进行确权办理房产证

    据介绍,为解决朝鲜族大市场续建资金,投资人李明霜依法到房产部门办理了与产权证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他项权证”,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证》。将产权抵押给了海林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00万元。而在此期间,2007年由于牡丹江市维嘉房屋有限公司非法融资,海林市政府派专案组进驻该开发项目,并对维嘉房屋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彬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事后,由于购房者无楼梯入住不了造成到政府上访(大市场盖楼是住户的楼梯平台)。而在这时,市专案组领导和市建设局领导多次找投资人李明霜要求其加快投资施工,以解决住户的入住问题。投资人李明霜在政府督促下又投资了600余万元建成了朝鲜族大市场。
    大市场落成后,争议跟踪而至。2007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市政府专案组在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明知是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却把该大市场的六条消防通道变成确权给了第三人,并给其补办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三人据此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让人不解的是房产部门无视原设计图纸和投资人的多次告知,明知是消防通道及国家《消防法》的法律法规,却给第三人颁发了产权证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诉讼。由于没有消防通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验收标准,致使大市场再置七年之久无法投入使用。并造成了资金断链,拖欠海林兴海工程处的施工款170多万元,投资人即被起诉到海林市人民法院。海林市人民下判了(2007)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海法执字第269-1号执行通知书。因此,海林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了产权人李明霜170多万元工程款。

  为此,投资人李明霜起诉牡维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侵占消防通道第三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恢复大市场消防通道。在庭审中,投资人依法出示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和《财务收据》及依法获得的《国土资源使用证》和产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抵押证》,以此来证明投资人是合法的产权人。而被告牧维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出示了早已废去了当时被告说已丢失,且无双方签字、盖章、财务收据的所谓《证明》证据,证实投资人不是产权人。第三人出示了早已撤销的政府专案组确权的产权证。海林市人民法院法官本应认定被告证据无法抵抗的投资人出示的《房屋买卖协议》和《财务收据》、《土地使用证》为有效证据。法官下判了(2012)海民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判定投资原告不是产权人,没有主体资格。这一判决着实令人费解,何以同是一个法官判的案子。当海林兴海工程处起诉投资人李明霜时他就是产权人,就得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当投资产权人起诉别人时,就变成了“不是产权人”?

  据李明霜介绍:2011年9月5日开发商牡丹江市维嘉公司将大市场的消防通道卖给刘启(原海林人大副主任)、金哲(现海林市畜牧局副局长)等人,并且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海林市房产办确于2011年9月8日给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行为实属乱用行政权,给我造成了不应有的纠纷,对此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海林法院不给立案,告知按民事诉讼,无奈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买卖消防通道合同无效,而去开庭审理后,作为原告的我没有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诉讼,但海林法院却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相以裁定我没有主体资格不具有产权人身份,实在令人可笑,因为该大市场我购买后对楼顶平台、防水等工程进行施工时,有白头山二区推进小组领导为了解决1#的上下楼通道而叫我继续抓紧施工,而我按图施工后,因工程质量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将我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后,对工程质量,未完工程不审、不判,确下发了(2007)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给付剩余工程款170多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并由海林市法院执行庭执行走我的个人财产170多万元时,我就是大市场产权人,相反我主张权利时,却裁定我不是产权人,为什么同一法院,同一法庭却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真的令我不解!

  当事人李明霜认为建设大市场消防通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占,并且对民事案件政府不能以政代法给予确权,房产部门明知是消防通道的前提下更不应乱用行政权力给办理房屋产权证,对此违法、错误的行为理应给予纠正。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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