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下月起施行 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省民政厅网站昨日对外发布《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时,可采取搭建帐篷、借用公房、投亲靠友、对口安置等方式,解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住所,并妥善安排衣、食、行等基本生活。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造成的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居民恢复重建提供选址、设计和施工等必要的技术支持。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次年春季(3月至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冬春救助资金的10%。
受灾人员怎样才能获得救助,《办法》给出了明确途径。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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