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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评报告(4)

时间:2014-09-30 14:20:05  来源:陕西村官网  作者:村官 阅读:

⑶该企业有放射性工作人员35名,全部参加了陕西省辐射学会举办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⑷若全部释放器均有一名放射性操作人员进行,则人员所接受的年有效剂量约为0.173mSv,低于本次评放射性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控制目标(5mSv)。该企业有3个测井小队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测井,则每个测井小队的放射性操作人员所接受的年有效剂量还会进一步减少,测井过程中对控制区外的公众人员的基本不产生影响。
⑸每次测井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131I较少(约2.96×107Bq),在经过10个半衰期(约81天)后仅剩余2.89×104Bq,基本不存在累积影响,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很小。测井作业过程中每年约产生46.8kg放射性固体废物(手套、口罩等),按照合同约定交由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生产测井中心处置。
⑹放射性同位素测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有:①装有放射性同位素131I的释放器丢失事故;②装有放射性同位素131I的释放器在操作过程中的撒漏事故;③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井水由井口回喷污染井场环境事故。最大概率风险事故为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释放器意外打开造成同位素示踪剂洒漏。131I微球示踪剂是装于释放器源舱中,呈密闭状态,在井下使用电控火炮炸开,一般情况下在地面上不会打开,因此,发生此类事故概率很小。只要做好防范工作,严格按照放射性测井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环境风险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该公司只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运行管理。切实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该项目对工作人员和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就可以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6.3.2要求
⑴按照《油(气)田非密封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18-2002相关要求,为放射性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辐射防护用品,放射性测井过程中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专用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必须按期监测,每个从事放射性的测井分队配备1台表面沾污仪和1台X-γ剂量率仪,严格执行监测计划。
⑵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且经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同位素示踪测井业务。
⑶出省测井作业,公司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完成省级备案程序后,应持已备案《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份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出省作业结束后,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级行政区测井作业时,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和移出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注销备案。
⑷所有放射性工作人员均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释放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操作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测井操作。
⑸放射性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先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上岗后要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定期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应至少保存30年或保存至工作人员年龄满75周岁。
⑹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报送辐射环境年度评估报告。
6.3.3建议
⑴不断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事故预防、处理等措施。
⑵培养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安全意识,做好非密封放射源的保管工作。
⑶放射性工作人员分班次轮换进行测井作业,尽可能地降低每个人受照剂量。
⑷定期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和测井业务培训,增加放射性工作人员的测井操作熟练度,以减少操作时间,从而减少受照时间。
⑸及时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单如表6-2
表6-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单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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