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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继峰:当前基层法院“执行难”之现状与破解

时间:2017-10-25 18:25:23  来源:陕西村官网  作者:弥继峰 阅读:

2017年是各级人民法院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决胜之年,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要实现四个基本目标,即: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二)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剖析这四个基本目标,确实涵盖了当前基层法院“执行难”的主要指向内容。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一线执行工作者,认为当前“执行难”的“具体难”在以下五个方面:

  1.查人找物难。实践中,当一个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立案的状态下,没有几个被执行人愿意主动申报财产,主动来法院执行机构自觉解决问题。就笔者所在法院不完全统计,被执行人接受传唤主动到庭率不足20%,主动申报财产率不足案件的5%,大量的执行线索需靠申请人配合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然而申请人方面受限于其调查能力,能有效配合地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执行人员的少之又少;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靠职权能调查到的都是按物权法规定需登记审核的极少部分明面上的财产,其他不记名或无需登记,或匿名、转移、隐匿后的财产根本无法查实。实践中,笔者掌握,通过法院查控系统真正提供到的有效线索不足20%,基于此种种情况,当前基层法院的实际结案状况是:完全执结到位的30-40%;部分履行率30-40%;退出执行程序占30-40%,此局面在当前解决“执行难”背景下虽尴尬,但也属无奈。

  2.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消极抗拒执行再添一“难”。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惩戒失信力度尚未探底,被执行人仍有大量生存空间机遇,故而大量被执行人不讲诚信,寻机隐匿、转移财产;消极对抗执行的不法行为实际大量存在,且由于在诉讼期间的耽误和人民法院查控手段日益公开化后,许多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立案之时已完成转移,巧妙地“躲避”了查控系统的“天眼”跟踪。笔者明显感到当前“总对总”、“点对点”的反馈有效财产不如去年和前年。还有不少的被执行人和执行人员玩“财产过家家”(把有效财产及早转入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名下);有的被执行人钻“公司与个人人格”的法律空子,转移混同财产的权属,规避查控,大大增加了执行程序的审查难度;另外鉴于执行机构的审查权限,更多的时候执行人员尽管心知肚明被执行人是在规避,但由于获取的证据有限,无法对“老赖”下狠手。

  3.查控的财产处置变现难。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现金或存款的较容易;但实践中80%的给付案件,很难直接查控到标的相当的现金或存款。实践中大量能查控到的无非就是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股权等,而这些财产要实现变现,不仅程序严格,执行成本高,且周期长、腾退交付环节执行难度和风险极大。基层实践中,大量被执行人对住房拒绝配合腾出,拒不参与评估,一旦拍卖(变卖)成交,则或以死抗争,或无理上访缠闹,或威胁承办法官等等方式消极对抗,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形式下,基层法官对此类“烫手山芋”处置起来还是心有余悸,力度有限,有的甚至久封无果。

  4.消极执行、消极联动现象仍有市场,在破解“执行难”的路上仍是一道无形的蕃篱。消极执行是指执行人员消极不作为,实践中因消极执行很多时候丧失了有利执行时机,让有财产案件无谓的沦为了“无财产执行案件”,有些是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无意的,有些则是有意的;消极联动,是指部分联动协作单位根本没有把联动破解“执行难”纳入到社会大格局中,主观上仍停留在执行是法院的事,联动会议表态时就是喊喊口号而已,在真正的实际联动协作中,根本没有配合联动惩戒意识。有的甚至受制部门、单位效益或利益,给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大开绿灯,反而对法院查控推三阻五;有的以行业内部规定婉拒协作,或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协助被执行人钻执行空挡转移财产。当前基层执行中具体表现有:个别金融机构无视《最高法、人民银行的协助规定》,仍以行业内部要求法院冻划文书必需经主管签字办理;柜台查询仅提供本网点信息;给法院“总对总”查控提供虚假余额或不反馈。还有的行政审批部门,明知是人民法院曝光的“老赖”,仍给其审批许可;或让被执行人改头换面继续承揽政府项目,而对法院的深入调查处处设限拒绝配合查控;还有的协作部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执行中人民法院因实施拘留、查扣车辆而发出的协作通知书束之高阁,“泥牛入海”,长期无果。上述种种消极表现,给当前以“凝聚合力破解执行难”的主旋律平添了几分不和谐的杂音,也制约了执行威慑的效果。

  5.理解执行、支持执行难。司法现实中,进入到执行环节的“无财产无能力的可执行案件”是实实在在客观存在的,约占20%左右。此类案件中的纠纷从形成就受制于市场交易风险的局限。进入到执行后,权利人把兑现的“梦想”寄托于法院执行机构,若幸运成功执行,则欢天喜地,送匾称赞;反之则无理指责法院、执行法官,甚或缠闹上访,利用媒体炒作执行机构、执行法院,随意污蔑承办人员,贬损法院公信力。此类情况虽少,但影响、杀伤力极大,一方面诱导了社会的正向辨别力;另一方面极大地挫伤了法院的公信力和一线执行干警的工作热情。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关键性具体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几点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升级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研发和升级“点对点”“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的“天眼”能力,在更大范围、更大深度上帮助执行人员挖掘财产线索;同时法院内部也要进一步强化立、审、执工作的配合,强化保全与执行配合、审执对接,申请人举报与职权查控高效结合等机制探索,让执行案件有更多线索抓手可供操作,从而破解“寻人找物难”的执行窘境。

  二、不断强化和丰富执行手段和打击力度,适时开展各类有效的专项集中活动,提升执行的威慑力,有效精准地打击一批涉拒执罪案件,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执行无死角的压倒性态势,让失信“老赖”整日惶恐不安,彻底打消规避、抗拒的念头,收到不敢以身试法的良性效果。

  三、强化联动监督问责机制建设,真正发挥社会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功能。基层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党委政法委,各级政府主要班子的工作互动与沟通,争取基层党委政府的绝对支持,制定行之有效的联动协作工作监督、问责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大格局不流于形式,以监督、问责推动协作效能的发挥,从而有力地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让“老赖”彻底休存幻想,主动履行。

  四、阳光执行,规范运作,增强公信。只有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公开化,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我们法院要充分利用短信平台、网信平台、内网信息公开平台将执行应公开的信息充分展示出来,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在阳光下让一些阴暗、消极的行为自然消失,这样老百姓、当事人、法官都能和谐归位,司法公信力将会大大提升,执行工作也会在阳光的轨道上稳步向前。

  五、牢牢掌控宣传制高点,大力弘扬司法正能量。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机制,多措并举,标本兼治。法院执行宣传既要牢牢占据系统内媒体的宣传阵地,更要加强与系统外各类媒体机构的协作宣传。我们一方面要宣传执行的最新成果和执行动态,成功执行的典型案例等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部分难以执行案件的说理点评,宣传纠纷防范知识和对执行财产及时查控的技巧,从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理性认识执行难,积极营造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关注执行的良好氛围,减少涉执闹访现象发生。让宣传阵地为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发挥出不可估量的促推作用。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我们各级法院对社会的庄严承诺,时间已倒逼我们无巧可乘,我们唯有沉下心来,静心研判具体问题和难点,找准发力点,齐心协力拼搏超越,一定才能扎扎实实的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作者:华州区人民法院 弥继峰)

(责任编辑:村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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