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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一村委会为村民推荐律师告自己 输官司赢人心

时间:2015-03-24 10:40:14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一鸣 阅读:
 开栏语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陕西建设的开局之年,对照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施意见,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作为承担着全省法治陕西宣传重要任务的省委机关报,我们倍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了使法律知识入脑、入耳、入心,使群众在喜闻乐见中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从本期起,本报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推出“以案说法”专栏,我们将以记者现场采访,专家解疑释惑和政法干警的办案体会等形式,向广大读者传导发生在身边的一起起典型、新鲜、疑难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羊年的新年里,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热议着一件新鲜事,村委会为村民推荐诉讼代理人状告自己,而且败诉了。但是乡亲们认为,村委会这样做是出于公心,依法办事,“输了官司”却赢得了公正,赢得了人心,赢得了村子的和谐安宁。

       2011年,国家天然气工程占用该村四组丧偶妇女李灵香承包的自留地、桑树地,补偿15000余元。乘李灵香离村之机,其丈夫胞兄胡某将《临时用地附着补偿表》上述两宗土地户主填写为自己,村委会未依据土地权属证书的姓名核对,导致补偿款被胡某悉数领走。李灵香回村索要补偿款,胡某则称天然气工程所占李灵香的承包地,前任村干部6年前就以“口头协议”转给了自己,不愿退款,镇政府、村委会出面均调解无果。

       李灵香将村委会、胡某起诉到三原县人民法院,因请不起律师,又请求村委会为她推荐一名诉讼代理人。面对这起自己被列为第一被告的案件,要支持原告状告自己,村委会开始有些犯难。时值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他们认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村民服务是法定职责(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社区为居民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不能因自己是本案的被告就拒绝履行,于是为李灵香出具了诉讼代理人推荐书。

       经法院审理,确认李灵香所持《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真实有效,依法享受土地承包权和征地受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胡某所称前任村干部“口头协议”缺乏佐证,也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据此推翻县政府承包土地权属证书,故对李灵香要求胡某退还征地补偿款并付利息予以支持,村委会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该案宣判后胡某、村委会服判,案件执行顺利。(记者 秦华)

       以案说法

       记者 秦华:这篇稿件反映了一种现象,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村委会为村民推荐律师状告自己,说明基层组织的法律意识在不断进步,值得为他们点赞。同时,又反映了农村土地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老问题,就是如何保护丧偶妇女的权益问题。我国在《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细则)中都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同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合同是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原告与丈夫、婆婆承包本村发包的土地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来源清楚,权属合法。原告在丈夫和婆婆去世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依法可以继续承包并享有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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