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再次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月提高10元
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11月咸阳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咸阳市再次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再次提高10元。
11月21日,咸阳发布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咸阳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500元/人·年提高到3015元/人·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5元/人·月,即秦都、渭城两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5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其他县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25元/人月提高到440元/人月。
12月12日,咸阳再次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提高15元/人·月的基础上,再提高10元/人·月,两次累计提标幅度25元/人·月,即秦都、渭城两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45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其他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425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
咸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低保全省都是一样的,城市低保不一样,是根据每个城市的消费水平而定。此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是根据省厅《关于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6〕96号)精神,提标执行是从10月1日起,会对之前的将进行补发。各部门要抓紧做好提标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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