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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团旅游出行需要警惕四大陷阱

时间:2013-09-29 10:41:35  来源:咸阳新闻网  作者:村官 阅读:
    西部网—咸阳新闻网讯 :国庆黄金周临近,很多人已开始着手安排长假出游。根据今年受理的典型旅游投诉案例,为报团出行市民提个醒。
    陷阱一

    签合同与组团的非一家旅行社

    案例:今年4月

    初,张女士一家与长安区一旅行社签订了赴欧洲等地的旅游合同。在办理签证时,张女士按照旅行社方面要求,将信用卡原件及旅行支票交给旅行社,旅行社承诺出行前由领队交还。飞机起飞后,领队却说,他没带张女士的东西。随后,张女士发现实际组团的旅行社并非与其签合同那家,而带团旅行社并不具备境外游资质,但签订的那家有。

    提醒:市民可查看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一般经营范围上会有“出境旅游”等字样。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要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还交纳了旅游质量保证金。出游前旅游者要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标准、旅游价格及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中必须有详细的安全告知和警示内容。中途千万不要和个人或其他机构签订所谓协议。

    陷阱二

    无组团资质宾馆经营旅游项目

    案例:市民王女士称其在竹笆市一家宾馆通过前台马姓收银员联系了2日游并缴费800元,事后投诉人觉得未签合同很不正规,服务不到位。执法人员对该宾馆检查后发现,该宾馆超范围经营。经调解,宾馆对当事人全额退款。事后工商部门对宾馆经营2日游业务的情况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提醒:消费者应与总社签订合同,不得出现旅行社门市部的印章。付款当天签订合同为好,因为旅游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期货,非有形商品,因此缺乏确定性。不签合同,就意味着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以防因旅游市场变化多受损失。合同上,市民甲方和乙方一定要查看明确,要注意抬头和公章是否吻合,是否是同一家旅行社,以避免出现问题时无人承担责任。
     陷阱三

    网购低价旅游品质差

    案例:游客曹女士在某网站购买了价格为500元华东五市游的旅游产品,是坐汽车去的,在行程中,旅行社不断地带大家进购物点,而且还要求交纳近千元的自费项目的费用,钱没少花,买回的东西质次价高,自费项目包含的景点也都是些不入流的。曹女士回程后便投诉了这家旅行社和网站。经检查,该旅行社涉嫌零负团费经营,退回全款。提醒:在选择旅游线路时,应当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不可一味的求价格低,而应当综合价格、服务内容及质量考虑。

    陷阱四

    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张先生曾经参加过一个国内游,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虽然保险公司赔付了部分费用,但远远不够,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却以合同中约定“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为由,拒绝了赔偿要求。

    提醒:仔细查看附加条款,一旦发现经营者在合同附件中添加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钱物损失或受伤等意外事故,我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之类的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时,应提出修改要求。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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