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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明起实施 旅行社不得“定点购物”

时间:2013-09-30 09:06:09  来源:咸阳新闻网  作者:村官 阅读:
    西部网—咸阳新闻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低团费”、“零团费”这些吸引游客的噱头今后将违法。

    《旅游法》中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否则游客可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安排去商业街、购物中心等地参观不算,因为这些地方本身属于当地的“特色景观”;很多跟团游还会安排去一些工厂,如葡萄酒厂、玉器厂、鳄鱼皮加工厂等,但并未要求游客购买,也不算定点购物。只要导游没带游客到指定的一个购物点,没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就不算是“定点购物”。

    《旅游法》还规定,若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法》明确投诉渠道: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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