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咸阳资讯 > 正文

武功长宁镇两工地违法占地20亩 土地所称手续正办理

时间:2014-11-20 08:58:44  来源:网络  作者:村官 阅读:
      西部网—咸阳新闻网讯:近日,有群众反映,在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国土所西边500米处的小麦田里,有两处工地涉嫌未批先建,占地约20余亩。
  

  11月14日,按照群众的指引,从武功县西宝北线长宁镇国土所西行大约500米,可以看到在国道南边连片平整的麦田里,有两处正在紧张施工砌围墙的工地,其地基已经过处理。周围农户说:“靠东这处工地大约20亩,靠西那处大约3至4亩。”

  
  农田里打地基圈围墙是建设厂房还是修建农田基础设施?在这处大约20亩地的工地上,正在施工的民工说:“我们只管砌墙,其它不知道,听说这好像是一个打火机厂……”

  
  这片工地属基本农田还是工业用地?圈地动工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带着疑问,记者联系了武功县长宁镇土地所丁所长。他告诉记者:“这两处工地一个是16-17亩用来建设打火机厂;一个大约3亩,用来建设加油站。这是县上(武功县)招商引资企业,属于增减挂钩项目,项目批复手续正在办理。”

  
  然而,记者在陕西省国土厅官方网站2013年12月22日发布的《陕西省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审批一览表》中,并未看到武功县长宁乡试点项目区相关记录。

  
  对此,本网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标准》21条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10亩以上。

(责任编辑:村官)

顶一下
(2)
10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