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渭南资讯 > 正文

大荔县埝桥镇两村干部服刑期间继续留任遭遇质疑

时间:2014-06-26 09:24:48  来源:陕农网  作者:村官 阅读:

 


    日前,有网友给本网反映,陕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可是大荔县埝桥镇南黄村村主任闫立虎(以下简称闫某),2013年12月就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但闫某在服刑期间仍然担任该村村主任一职,还行使职权,履行事务,群众不理解。
      群众:犯法的人还当村主任

    25日,记者赶往大荔县埝桥镇南黄村了解情况。谈起闫立虎,大荔县埝桥镇南黄村诸多村民都摇头。一位姓王老人叹气:村里没人呀,居然让犯人当村主任,说出去丢脸呀!上级党委、政府到底是咋回事么……。
     村民尚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村上的主任还是闫某,前年在108修路期间,他因虚报地表附着物套取国家资金,去年被判刑两年缓期三年,直到现在服刑犯人的身份并没有影响到他在村委会的权利和工作。更让人着气的是他侵害者群众的利益,让人看不过眼,去年在上报低保户中,他的亲戚都享受上了低保,真正贫困的群众没有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村民闫某谈起村主任滔滔不绝的说:“现在能当啥的,都是和上面领导有关系呢!没有关系,犯了法的人还能继续当村主任吗?一名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结果仍然在主持村委会的工作,这都是笑话,不免令群众产生诸多的联想,上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肯定不都是法盲,但却做出法盲才能干出的事,十有八九有利益关系哩,我们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查其背后的问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修108国道期间埝桥镇南黄村因村上干部虚报面积套取国家资金,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刑初字00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南黄村支部书记郑某被判刑三年,缓期五年;南黄村村主任闫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村会计黄某被判刑一年,缓期二年。村支部书记郑某在2013年7月被大荔县埝桥镇党委免去职务,村主任闫某、村会计黄某至今留任。

    政府部门:面对不以为然

      南黄村村主任闫某现在是否还留任?记者在埝桥镇政府咨询党政办郭涛主任时,郭主任说:“南黄村的村主任是闫立虎!”
    记者问闫某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村主任?镇上对此事如何看待和处理?
    郭主任在联系了镇党委书记张国华后说:“领导说因为去年的事情,村上的支部书记免了,一个村不能没有领导。现在正是创建美丽乡村期间,村上也需要领导。今年的10月份村委会这届也就到期了,自行的下去就是了,所以就没有处理(村主任)!”

    民政部门是给村委会主任颁发当选证的机关,那么,他们对村主任服刑期间继续留任是如何处理的呢?记者采访了大荔县民政局基政办主任张王斌。
     记者,村主任服刑期间(判二缓三)是否可以继续担任工作?
    张主任:“那是不允许的。”
    记者,如果出现这类情况,乡镇向你们上报吗?
    张主任:“上报,但现在没有(哪个乡镇)上报过。”
    记者,埝桥镇南黄村村主任民政部门在判二缓三服刑期间一直在任村主任职务、村会计黄某被判刑一年,缓期二年仍任会计一事,局里是如何处理的?


 张主任:“我没有接到过上报,我不知道此事。”
     记者,现在你们知道此事后,如何处理?
     张主任:“我只能尽快和镇政府联系处理此事,我们不可能直接联系村委会。”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村委会成员职务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村村民公告。
    政府部门在这个时候表现得如此“依法办事”实在让人哭笑不得,不仅没有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相反却为这样明显违规留任的行为“挡箭”,表现如此反常。难道这真是埝桥镇政府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出了偏差?真的糊涂到了认为在获刑村官留任这个问题上也适用“法无明文规定皆自由”。关于南黄村村主任服刑期间继续留任一事,本网将予以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村官)

顶一下
(5)
62.5%
踩一下
(3)
37.5%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