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骨科医院被指违规处理医疗废弃物 常年将医疗废物卖给回收人
时间:2015-05-13 09:10:11 来源:陕农网 作者:村官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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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网接到热心网友反映渭南骨科医院把用过的医疗废物(注射液塑料瓶、注射用针头、输液袋等)卖给回收废品的,并配有图片,称常年将医疗废物卖给回收人员,并且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一旦医疗废物流入市场再次回收违规利用,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媒体关注。

渭南骨科医院

回收人员在整理医疗废弃物

回收人员在整理医疗废弃物
5月12日,记者到渭南骨科医院采访了该院感科李科长。
记者:“医院的医疗废物平时是怎样处理的?”
李科长:“我们的医疗废物是常年让一个有资质的人回收的。”

回收人员在整理医疗废弃物

混放医疗废弃物
记者:“能否看一下此人的资质证明,并复印一份?”
李科长随手从材料柜中拿出此人的资质证明,记者发现此废品回收的人名叫郭占良,隶属于某家废品回收处理公司。
记者:“能否把这个材料复印一份,我们要去此公司核实。”
李科长:“这个我得申请院长,你们稍等。”
过了一会李科长回来告诉记者,院长不在,此复印件也不能提供给记者。

临渭区卫生局
随后记者来到临渭区卫生局反映此情况,临渭区卫生局办公室冯主任说:“医疗废物属于医政股负责,医政股领导去学习不在。”
“那我们能见局长采访此事吗?”
冯主任回答说:“你们找局长也不起任何作用,局长是新来的,他什么都不知道。这是骨科医院的事,你们就去找穆选生问去。”
随后,冯主任便拿出电话给相关股室负责人打了个电话,以下是部分通话内容:电话对方询问冯主任,何时让卫生监督所去执法了解,冯主任说,明天去也可以,让把咱们的程序职责履行就行,发现问题该处罚就处罚。
对于渭南骨科医院对医疗废物处理乱象临渭区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如何监管?本报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链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渭南骨科医院

回收人员在整理医疗废弃物

回收人员在整理医疗废弃物
5月12日,记者到渭南骨科医院采访了该院感科李科长。
记者:“医院的医疗废物平时是怎样处理的?”
李科长:“我们的医疗废物是常年让一个有资质的人回收的。”

回收人员在整理医疗废弃物

混放医疗废弃物
记者:“能否看一下此人的资质证明,并复印一份?”
李科长随手从材料柜中拿出此人的资质证明,记者发现此废品回收的人名叫郭占良,隶属于某家废品回收处理公司。
记者:“能否把这个材料复印一份,我们要去此公司核实。”
李科长:“这个我得申请院长,你们稍等。”
过了一会李科长回来告诉记者,院长不在,此复印件也不能提供给记者。

临渭区卫生局
随后记者来到临渭区卫生局反映此情况,临渭区卫生局办公室冯主任说:“医疗废物属于医政股负责,医政股领导去学习不在。”
“那我们能见局长采访此事吗?”
冯主任回答说:“你们找局长也不起任何作用,局长是新来的,他什么都不知道。这是骨科医院的事,你们就去找穆选生问去。”
随后,冯主任便拿出电话给相关股室负责人打了个电话,以下是部分通话内容:电话对方询问冯主任,何时让卫生监督所去执法了解,冯主任说,明天去也可以,让把咱们的程序职责履行就行,发现问题该处罚就处罚。
对于渭南骨科医院对医疗废物处理乱象临渭区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如何监管?本报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链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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