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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土地证房被强拆 是否执法程序错误

时间:2015-12-21 15:05:42  来源:西安商报  作者:村官 阅读:
张建成提供的他家遭强拆时修理设备和家具的受损情况部分图片

    12月7日,本报的《大荔县强拆民房遭质疑 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报道了大荔县“冯翊路西段市政工程”中出现,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强拆民房,房屋所有人露宿旷野,村民自泼汽油欲自焚阻强拆问题。事过半月,大荔县下庙村被拆迁户现状如何?记者再赴大荔县进行跟踪调查。
    村民张建成:几个部门相互推诿 拆迁补偿没着落
    在大荔县下庙村,村民张建成仍然手持着那本红色《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时的翻看着。他很气愤的告诉记者:“你们报纸7号报道了我们6家住户被强拆问题,8号就听说官方对任喜臣的房屋和拆迁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但我拿着这本土地证去找相关部门都遇到推诿。城关镇(城关街道办事处)依然说我的建筑是违建,理由是国土局认定的。住建局说他们只负责建设。国土局说我的建筑不在审批原址。我的证件是他们对现房核查后颁发的。出现偏差也是他们的事。房子都建成几十年了,难道是我搬移了住房?偷来的证件?说我这是违建也好,是无效证件也好,但你得按照执法程序来进行。谁给你的权力就可直接拆除人房屋,连人权都给我剥夺了!请你们一定帮我讨回公道。”
    街道办杨建:张建成的住房被强制拆除是政府按国土局的认定进行的
    12月14日上午8点30分,记者再次找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建,他说:张建成的住房被强制拆除是政府按国土局的认定进行的。你们提出的大荔县11月23日联合执法文件我这没有,拆迁补偿标准依照的是渭南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关于108国道改扩建补偿标准。杨建副主任向记者出示了:渭南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发(2012)05号,《关于国道108渭南至大荔汉村一级公路工程调整房屋拆迁标准的通知》。通知中砖混一级住房的补偿标准为每平米800元。但是,作为大荔县冯翊公路西段市政工程是否适用国家重大公益项目补偿标准,记者在杨副主任处没有得到答复。
    国土局荆局长:国土局只对张建成房屋作调查 认定是由政府法制办做决定的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大荔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该局办公室党主任的安排,电话采访了该局监察队副队长王辉,针对下庙村村民张建成持有国土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拆迁后未获赔偿一事他答复道:“今年8月份,城关街道办在我们局调查张建成持有的土地证是否真实,经过我们调查后发现他的四址不符、地理位置不符、人名也不符。”记者问他:那么能否认定张建成持有的证件是假的?他未答复。王辉副队长继续道:我们只做了调查,土地证是由县政府颁发的。记者再问他:张建成持有的土地证中,持有人为张建成,公章是大荔县土地管理局。你们能证明那枚公章是假的吗?他答:这个我们没法鉴定。
    作为国家赋予土地法律、法规具体执法单位的土地局,为什么对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结论,只是口头表示?记者找到该局荆局长。她说:“张建成的问题我知道。今年8月我们就进行了调查,他持有的证件是无效证件。我们已将调查报告送到县法制办。他的房子是否属于违建,由政府决定。你们要看结论,请去县法制办。”
    法制办郝股长:张建成未提交申请,国土局也没送来调查报道
    下午16时,记者来到大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办郝股长告诉记者:“张建成本人并没有就他的证件真假问题向我们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国土局也没有将调查报告报送给我们。我们法制办只有两人,要是送来了不可能不知道。作为政府的法制指导单位,即使有需要做出结论的事项,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去调查、做结论。”
    下午17时55分,在大荔县政府信访办主任路俊峰的安排下,记者就国土局荆局长所说的将张建成所持土地证调查报告报送县法制办一事进行了当面质对。法制办郝股长说:国土局就没有将调查报告送来。国土局王向荣(音)说:报送程序是我们内部自己的事,没必要告诉记者。记者问他:从我们走访了几个单位后初步看来。对下庙村张建成住房进行拆除,目前并未见到一张书面处罚决定报告,房屋就已被拆除,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权利也被剥夺,这是否属于执法程序错误?王向荣未答复。对于此事的最终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附: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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