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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个区分”深推“三项机制”

时间:2016-08-14 20:42:17  来源:渭南新闻  作者:村官 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提升工作精气神方面,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那些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对此,省委适时出台的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正是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最新制度成果。作为组工干部,唯有准确理解把握三项机制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方能深耕好组织工作“责任田”。
  鼓励激励奖罚分明,让干部有活力、无倦怠。鼓励激励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必须有针对性、有的放矢。拓宽成长进步渠道。有计划地选调镇(街道)优秀干部和县级部门单位中青年优秀干部双向交流锻炼,把长期在边远镇工作且实绩突出、年龄较大的干部,调整交流到县级部门单位或离城较近、生活工作条件相对较好的镇。同时,鼓励年龄较大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为优秀年轻干部腾岗,在政策范围内为长期扎根基层的干部解决职级待遇、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充分挖掘干事创业的潜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着力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负激励制度。合理运用警示、训诫、通报等负激励手段产生压力效应,使干部有工作干不好将面临“受罚”的危机和忧患,在敬畏中激发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容错纠错缓解压力,让干部有底气、没顾虑。实施容错机制的关键是区分“哪些错能容”和“哪些错不能容”,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给担心因干事失误被问责的干部吃“定心丸”,也为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保护伞”。营造宽容氛围。积极营造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和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环境,坚持鼓励敢为和惩治不为相结合,严格区分“犯错”与“违纪”、“主观无意”和“明知故犯”的界限,坚决不让探索创新的“领头雁”成为改革失误的“替罪羊”。严格界定标准。对干部在推进工作中先行先试、处置突发事件中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错误等予以启动容错机制,由纪检、组织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尊重客观事实,对干部行为作出公正评判。确属容错范围的,减轻或免除干部的责任,反之,按有关规定严格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实干者受尊重、慵懒者受鞭策、逾线者受惩罚。抓牢纠错环节。容错是对干部的保护,纠错则是对干部更大的考验和锻炼。知错必改、有错必究的干部,才是敢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关键点在于要认识错误、分析原因,并找到改正办法,及时纠错。对于“可纠之错”,可以通过“两学一做”、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严加教育,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汲取教训、深入反思不足,引以为鉴不再犯相同的错误。
  能上能下渠道通畅,让干部有盼头、不苦熬。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不是为了上而上、下而下,根本目的还是以“上”的动力和“下”的压力,共同撬动“干”的活力。发挥正面导向,让干部“上”的合理,“上”的“合法”。始终遵循以德为先、德才兼备选人用人标准,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把选人用人的聚焦点投向基层,通过竞争择优等多种途径,及时把基层一线的优秀干部和人才选出来、用起来,推动解决年轻干部不敢、不愿去基层和基层干部流不动、不愿留、不安心的问题,有力促进干部队伍合理流动。明确规范标准,让干部“下”得服气,“下”而不馁。将“能下”作为“能上”的反向激励,让领导干部既有晋升空间、又感淘汰压力。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履职上不敢作为、廉洁上品行不端的领导干部,坚决依照规定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制度的刚性确保“能下”落实;对能力不足或身体有恙的领导干部提供“下”的“调整期”,趁早补齐短板、调适身心;让不适宜担任现职、鲜有实绩的干部顺势而“下”,结合干部个性特长安排相应工作,实现人岗相适。同时,加强对“下”的干部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工作状态,引导他们把“下”作为新的起点,从内心深处接受并支持“能下”的制度。积极宣传推广,让“上”“下”趋于常态,形成氛围。要摆脱“领导干部调整或撤换等于犯错误”的社会认知,引导社会正确对待“下”的干部,树立“上是一种进步,下也可以提高”的观念,知晓“能下”并不是惩罚的消极措施,而是一种优化干部队伍的积极机制。要大力宣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干部“下”的必然性,积极树立“主动让贤退位、甘居‘下’位、‘下’不失志、降职不降志”的典型,为“下”的干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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