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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一企业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物14余吨被扣并获处罚

时间:2017-01-18 10:53:15  来源:未知  作者:张珊 阅读:
    蒲城一企业负责人为省事,未到公安机关备案,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11余吨、盐酸3余吨用于日常生产,结果被警方查获并受处罚。
    2017年01月11日18时许,禁毒大队民警在辖区企业进行“双节”安全检查中发现,在蒲城县城关镇三兴村某果库有一化工厂内有人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我大队民警经核实后,立即上报大队领导,后经大队领导及办案民警分析研判后决定立即行动,捣毁这一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窝点。
    1月11日23时许,禁毒大队民警全体出动,突击检查位于蒲城县城关镇三兴村某果库里的化工厂,经检查发现该化工厂在未经公安机关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大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和盐酸并现场查获硫酸11余吨,盐酸3余吨,并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李某两人抓获归案。
    经审问,张某称这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他和李某、韩某共同出资开办的,前期硫酸和盐酸是从西安市三桥附近的一个化工市场买其他原料时捎带买的,后期是在渭南买的。自11月投产以来,每天生产苯磺酸钠400余公斤,到现在总生产了15-16吨的苯磺酸钠,用硫酸27余吨,盐酸5余吨。
    硫酸是一种常用的高腐蚀性化学品,同时,也是一种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禁毒部门管理,其运输、买卖都有严格的要求,购买前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
    民警询问后,又详细地向违法嫌疑人上了一堂法制课,民警提醒他们:硫酸、盐酸、乙醚、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等数十种化学品都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单位需要购买这些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待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购买和出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蒲城禁毒大队将该企业非法购买的硫酸11余吨,盐酸3余吨予以扣押,同时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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