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严查涉嫌贪污社保基金行为 监督检查财会出纳等重点岗位
9月1日,人社部网站公布该部《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发现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放纵。通知要求加强对财务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
人社部通知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任何个人不能贪污挪用。要把批复规定传达到社会保险管理的每名干部职工,让每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危害性。
通知提出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要求优化经办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日清月结。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全面信息化,用流程管事,用电脑管人,加强信息化对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和办事指南,及时告知个人权益变化情况。
同时,通知提出要从严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坚决一查到底,绝不放纵。
对于基金监督,通知明确,加强对财务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策变化、干部调整等重要时段的监督检查。此外,通知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基金监督,依法受理举报,构建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基金监督体系。
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贪污社保基金属贪污罪中较重情节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即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责任编辑:村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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