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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办法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时间:2017-12-24 09:49:2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宋洁 郑爱民 阅读:

  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家庭农场(林场)登记管理工作,支持、促进和引导全省家庭农场(林场)快速健康发展。《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家庭农场(林场)应符合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以农业(含林下)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林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等条件。家庭农场(林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登记以个体工商户类型设立的家庭农场(林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林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家庭农场(林场)登记注册不收取费用。

  据悉,家庭农场(林场)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意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选择其一。家庭农场(林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地址进行登记。家庭农场(林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家庭农场(林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

  《办法》要求,家庭农场(林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来源:西安晚报(记者 宋洁 通讯员 郑爱民)

(责任编辑:村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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