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澄城:男子“准驾不符”驾驶校车还严重超员被交警查处
近日,陕西渭南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深入开展农村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大对校车的检查力度。4月10日,查获一起无资质驾驶校车且严重超员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
当天16时15分许,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巡逻至赵庄镇北街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EA4738号中型专用校车存在超员嫌疑,于是立即对该车辆进行依法拦截。经核实,该车核载19人,实载29人,超过额定乘员达53%,其中学生27人。驾驶人郑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C1,属“准驾不符”。
据驾驶人郑某说,车上所载人员为幼儿园学生,该车是他自己管理的一所民办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民警将所有儿童安全转运幼儿园后,将驾驶人郑某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郑某曾于2015年1月21日驾驶同一辆校车以“准驾不符”被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交警大队固市中队查获,罚款2000元,同时记12分。没想到,4月10日,便再次上演同样一幕,更为严重的是驾驶校车严重超员。郑某非但不吸取教训,反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郑某还不知道“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交警对郑某将严格依法从严处理。
有关处罚规定及法律链接: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交通违法代码1714),处罚款2000元,同时记12分。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交通违法代码1709),处罚款200至2000元,同时记12分。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交通违法代码1715),处罚款1000至3000元,同时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冯临潼)
(责任编辑:村官编辑)
- ·澄城县:依托大唐定点帮扶 助力乡村振兴
- · 渭南经开区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 ·渭南市华州区美丽渭南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
- · 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开创年轻干部培养 新
- · 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人才“点燃”基层
- · 蒲城洛滨镇:“学习强国”平台“走进”
- · 渭南市临渭消防:组织开展全区消防控制
- · 政务信息“飞入寻常百姓家”
- · 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党员干部群众热议中
- ·第三届“渭南好青年”评选活动启动
- ·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启动春季大生产劳动
- ·渭南市华州:区杏林镇“学习强国”学习之
- ·渭南市临渭区北塘实验小学荣获第八届陕西
- ·医养结合 情暖夕阳——专访王海军
- ·渭南高新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用汗水“刷
- ·金融扶贫“贷”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