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王村镇落实了2018年第二季度独生子女保健费
合阳县王村镇卫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只均属王村镇户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季度三十元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发放。
王村镇居民属于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公费出国留学或带工资上学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按原发放渠道发放。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丧偶或夫妻一方被判刑的,再婚前或服刑期满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全额发放。
3.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夫妻一方为外省、市的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负责发放。
4.夫妻双方亡故的,从夫妻双方亡故的次月起,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监护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无监护人的,由独生子女本人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负责发放。
5.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凭证享受各自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从年满18周岁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七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和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九条 城镇无业(失业)居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8月底前,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摸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经群众监督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审核。
2.每年9月底前,各镇政府或街道办将审核无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名单及金额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每年10月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上报的发放名单和金额审定汇总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4.每年11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各镇政府或街道办财政账户。每年12月底前,各镇政府或街道办将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给享受对象。
第十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实行公示制,所有对象都应当在所在工作单位、村(居)委会范围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日常管理、申报审批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并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合阳县王村镇卫计办严格按照以上的标准执行,核对了2018年第二季度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306人。
(责任编辑: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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