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陕西村官网--建设美丽城乡,重塑村官形象!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惠农政策 > 正文

再议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恶意讨薪”

时间:2016-12-16 07:37:00  来源:未知  作者:杨洋 阅读:

  眼看年末将至,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本想拿着自己一年的辛苦钱回家团聚,却因为迟迟拿不到工资而四处奔波。国家逐年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逐一颁布,但现实中农民工却因为缺少法律维权意识,一次次地被包工头愚弄,在包工头与总承包商因为工期、资金、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时,农民工往往是首要的受害者!那么,如何保障农民工及时完整地拿到属于自己的,确定讨要工资的主体是首要任务,只有确定了应该支付工资的债务人主体,法律的铁拳才能准确、有力地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5601.jpg

  在这里,我们首先来确立以一下两个概念:

  一是包工头的定义:包工头是利用承包关系完成包工项目,挣取人工或工程量差额利润的民事承包人。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二是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在项目中实际完成工作,除工资、奖金、加班费以外没有任何差额利润的实际劳动者 ,我们以案例加以说明。

555.jpg

  包工头小易承揽总包方总额340多万的包清工工程,在没有完成验收、维修、及剩余收尾工程时,也没有进行对账、开具劳务税票时和总包方产生了异议,总包方认为按照合同未完工验收应支付工程总额的80%,实际总包方已经支付到了83%,因为以上分歧总包方不再支付给包工头剩余款项并要求其完工并进行维修再按照合同支付款项,包工头小易拒不履行剩余合同要求,以农民工讨薪的名义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总包方并要求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

  总包方提出需要小易提交工人工资的发放清单、劳务税票、完税证明、工人的身份证明及财务对账,以证明剩余工费非包工头小易的差额利润,属于工人的真实工资,包工头小易提交不出相应证明,总包方依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为小易才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主体,与总包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且剩余款项为包工头小易的差额利润。

  依据人社部发〔2014〕100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承揽人小易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即不是适格的投诉主体;包工头小易和总包方属于合同经济纠纷而不适用劳动法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条例。

  总包方已经按照合同超付给包工头小易,其行为是典型的利用国家职权部门的公信力以达到个人不履约合同内容冒充农民工讨薪的恶意行为。

  在调查属实后确有农民工未及时拿到工资时,总包方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证真实农民工的工资监督并发放到位。

  根据案例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讨薪主体是包工头而非总包方,总包方做为监管方负有连带责任,在包工头小易将工资挪用或拒不支付农民工的时候,按照劳动法总包方有权在事实属实的情况下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以防止工头挪用或拒不支付给农民工。而包工头小易利用国家职能部门进行虚假投诉和报案已经涉嫌违法。

  目前,多省已将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恶意讨薪问题列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点关注对象,面对包工头报假案、煽动工人闹事、聚众斗殴事件,法制的健全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深入,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包工头利用农民工恶意讨薪的毒瘤,才能有力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讨薪不再成为漫漫之路。【杨洋】

(责任编辑:村官编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